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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 时间: 2017-02-23 1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努力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党组会)、部门党委(党组)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工作环境,完善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功能,构建信访大数据平台,建设联合接访大厅,实行联合接访;加大信访干部教育、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设立信访督查专员,配备适应网上信访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并建立工作台账。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重点信访工作应当列入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范围,主要督查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以及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管辖权存在争议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化解情况。
    第十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统筹实地督查工作机制,对未按规定受理办理、适用法规政策错误、未按规定反馈处理意见、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等情形的信访事项组织实地督查。
    督查人员应当从信访系统、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中抽调,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和新闻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
    督查结果应当向被督查地方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反馈,包括对信访事项事实和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建议等。被督查地方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应根据督查意见,制定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实行责任倒查。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应当纳入绩效考核,加大信访工作考核权重。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自治区信访局按照有关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地(州、市)、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州、市)、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地(州、市)、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地区、重点督查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筒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未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首办责任制,导致“信”转“访”、初信初访转重信重访,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追究主体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直接负责实施;同级或上级信访部门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一)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组织调整或诫勉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负责实施。
    (二)需要给予通报的,由信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实施。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