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新信发〔2021〕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局,各地、州、市信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县级信访工作基础性作用,压实属地责任,有效减少矛盾累积和信访上行,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信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站位。要把开展“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新疆特色“枫桥经验”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人民信访为人民的理念,精心部署安排,立足本地区实际,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要以“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为抓手,聚焦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进一步完善源头预防、矛盾排查、纠纷调处、多元化解的信访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产生,推进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示范引领。要充分运用好创建活动成果,认真总结、宣传“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对典型经验的推广运用,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以点带面推动基层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整体提升。从今年开始,国家信访局每年对评定的“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评定结果纳入信访工作年度考核。信访工作“三无”县(市、区)创建活动不再进行。
附件:《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评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县级信访工作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发生,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评定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着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有效避免矛盾累计、减少信访上行,促进信访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评定标准
按照信访事项问题属地统计,“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到国家信访局的走访纯人数不超过辖区人口数的十万分之一,并且重复走访批次同比下降。
(二)向国家信访局的来信件次不超过辖区人口数的万分之一,并且重复来信件次同比下降。
(三)向国家信访局的网上信访件次不超过辖区人口数的二千分之一,并且重复网上信访件次同比下降。
(四)没有进京集体访。
(五)没有到县级以上(不含县级)超过50人的集体访。
(六)没有因信访问题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滋事扰序的人员。
(七)没有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引发个人极端行为和群体性事件。
(八)没有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引发舆论负面炒作。
申报参评的县(市、区)及其辖区人口数,以当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评定数据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登记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为准,起止时间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
三、评定方法
“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一年一评定。
(一)地方自评。每年12月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相应标准组织自评,并将推荐名单报国家信访局。
(二)组织审核。12月上旬,国家信访局办信司、来访接待司、投诉办、研究室、督查室按照各自分工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三)结果确认。12月中旬,将审核结果向地方进行反馈核实后,提交国家信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表彰授牌
国家信访局对评定的“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在全国范围进行通报表扬并授牌,评定结果纳入信访工作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