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旗)评定办法》的通知(新信发〔2022〕30号)
各地、州、市信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旗)评定工作,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经国家信访局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国家信访局对《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旗)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旗)创建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把开展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结合起来,与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第九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全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人民信访为人民的理念,精心部署安排,立足本地区实际,细化要求,压实责任,加强督促指导,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工作机制
以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为载体,以评定办法为准线,聚焦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主动把信访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做好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每个地(州、市)至少创建成功1个示范县(市、区)的工作目标。
三、强化示范引领,建立长效机制
创建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提升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充分运用创建活动成果,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典型经验,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以点带面推动基层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整体提升。
请安排专人负责,对照评定办法,认真开展自查,7月15日前,将符合创建标准的县(市、区)名单、自查报告、创建工作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报自治区信访局。
联系人: 朱彪 ,联系电话:0991-2384260(传真)。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