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信工作质量,提升办信工作水平,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工作原则,结合自治区信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自治区信访局负责受理国家信访局转来我区群众写给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领导同志的信件;受理国家信访局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件;受理国家和自治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转送的信件;受理我区群众和区外、境外人士写给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领导同志的信件;办理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转办的信件;办理群众写给自治区信访局的信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领导同志呈报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定期汇报群众来信及办理情况,认真分析研究群众来信反映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交办、转办、督办重要群众来信事项,并通报来信及办理情况,切实发挥办信工作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职能作用。
二、工作重点
1.及时处理国家信访局批量交办和转送的群众来信,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2.妥善处理群众给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主要领导来信,认真办理自治区领导同志批办、转办的群众来信,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3.及时向自治区领导呈报群众来信反映的重大紧急信息及重要意见和建议,为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服务:
4.向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交办、转送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及时跟进,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综合分析群众来信,特别要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认真研判,准确把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呈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为领
导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提供参考。
三、阅信和登记
收到群众来信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拆封,认真阅看,并根据来信内容的紧急程度,准确筛选出重要信、紧急信和一般信,区别情况,及时妥善处理。所有群众来信,均须登记
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录入要做到基本情况详细、诉求内容清楚、归口分类准确、处理意见明确。
四、受理和办理
办信工作人员阅信登记后,要区分情况,分别采取呈报、交办转送、留存等不同方式及时办理。
1.呈报。对重要群众来信,经与相关地区和部门核实后,提出拟处理意见和建议,采取原信上报、摘要上报、综合呈报等不同方式,及时报送自治区相关领导同志阅批,并同
时向相关地区和部门交办。
2.交办。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重要意见建议、合理诉求以及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和重要联名信,要及时拟文向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交办,并要求限期报告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遇重大紧急、异常来信,要特事特办,在拟文交办的同时,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快速交办,并要求限期报告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交办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
的,应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转送。对宜由各地(州、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函转各地(州、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办理,并限期报送信件办理去向。对涉法涉诉、检举揭发类群众来信,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转送自治区政法、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办理;对应由兵团有关部门办理的群众来信,统一转送兵团信访部门办理。
4.留存。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已经交办、转送不需要重复办理的重复来信、内容不清或无参考价值的来信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一般按留存处理,定期销毁。
五、督查督办
1.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自治区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确保质量、狠抓落实,谁交办、谁督办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2.范围和时限。工作人员对交办的来信事项,须在规定办结时限内予以督办,确保办结时限和办结质量。对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未书面申请延期且逾期不能办结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3.办结审核程序。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实办结材料,并按照登记、审核程序对办结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对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建议,并明确办结时限;对处理意
见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明显不符的,要退回重新办理,并责成承办地区、部门或单位高度重视,专人负责,限期结案。
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人负责将群众来信受理情况、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回复信访人。回复可以采取书面回复、电话回复等方式。同时,要及时将已办结的来信事项整理归档,一案一卷,统一保管,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归档工作。
七、工作纪律
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时限,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办理群众来信,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随信夹寄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及其他物品,应
当原物退回,对人名、地址不详的,登记备案后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处理。
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得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领
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