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切实提高督查效能,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定位。信访事项实地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据法定职责直接派员到实地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检查、监督问责,推动信访问题妥善化解的一种工作方式。 (二)健全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统筹实地督查工作机制。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由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三)明确督查原则。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四)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配齐配强督查工作力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交流、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指导等,及时发现和总结督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督查工作上水平。 二、督查筹备 (一)确定督查事项。实地督查信访事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选取: 1.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批示或转交的; 2.交办、转送后相关地方或部门超期没有办理结果、办结后群众仍继续信访或评价不满意、办理工作明显存在不落实不到位的;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两个以上的地方或部门,经沟通对接后仍有争议、需督促协调的。对涉及兵团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要本着“讲政治、讲大局”的原则,加强与兵团沟通协调,力争在疆内解决问题。应由县(市、区)与团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地(州、市)与师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自治区、兵团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 4.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需推动解决的; 5.其他需要实地督查的。 严格落实“诉访分离”要求,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不列入实地督查范围。 (二)严格审核把关。实地督查信访事项的确定一般应经本级信访工作机构集体研究或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确定,避免督查的随意性,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统筹督查力量。督查人员应当从信访系统、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中抽调,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访惠聚”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和新闻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四)做好督查准备。实地督查应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任务、方法步骤和纪律要求。对督查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相关方面的政策法规。督查组应组织做好案情研究分析、任务分工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实地督查 (一)履行工作职责。实地督查中,督查组及督查人员应采取有效方式调查核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向被督查地方党委、政府或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提出批评并督促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提交督查工作情况报告,对重点信访事项提出挂牌督办、问题通报建议等。 (二)规范督查方式。实地督查应采取听取被督查地方党委、政府或部门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调查、查询信访信息系统、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事项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方式进行,重点是查清基本事实、分清相关责任、推动问题解决。督查中,既要维护群众权益,也要维护基层权威,对合理诉求,要依法按政策予以支持,对不合理诉求要理直气壮予以指出,上下统一答复口径,避免一味迁就,突破政策底线。 (三)反馈督查意见。督查结束时,督查组应向被督查地方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反馈督查意见。督查意见应包括对信访事项事实和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建议等,工作建议既要政策上说得通,也要实际中行得通,确保督查建议合乎法律、符合政策、可操作、能落实。被督查地方党委、政府或部门应根据督查意见,及时形成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实行责任倒查。督查组根据督查地方整改落实报告起草形成信访事项督查报告。 (四)严格督查纪律。督查组及督查人员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及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公务活动要求等,不得做有可能影响督查工作公平公正的事或随意改变督查线路,不得接受超标准或与工作无关的接待安排,不得收受纪念品、土特产等,督查期间严禁饮酒。 四、后续工作 (一)加强跟踪督办。实地督查结束后,应明确后续督办责任,跟踪落实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列为重点督查地区、重点督查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实地督查中发现的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应进行重点跟踪,推动问题解决;对重点领域的典型问题要进行深度分析研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对实地督查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管辖权存在争议等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应列入本级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范围。 (二)实行责任追究。对实地督查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甚至拒不整改或编报虚假材料的,由组织督查的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坚持信息公开。实地督查组织单位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实地督查情况和后续办理情况在有关地方或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被督查地方或部门应及时将实地督查情况和后续办理情况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实现督查成果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