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事项 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新联办明电[2014]26号)

发布:新疆信访局 来源: 自治区信访局 时间: 2020-08-24 18:08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及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复查复核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复查、复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部门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复查复核机构办公室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条复查复核申请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处理意见,必须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原处理、复查意见书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信访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机关),是指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如:某县国土资源局对信访人作出处理意见后,信访人可以向县国土资源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县人民政府或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复查机关如果是县人民政府,复核机关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复查机关如果是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机关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在向信访人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中,应当告知信访人自愿申请复查、复核的时限和受理复查、复核的机关名称。

第三条复查复核受理

复查复核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书面申请,要逐案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复查、复核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告知书,同时向被申请单位送达受理告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对不符合复查、复核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因复查、复核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当场或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审查日期从补正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受理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移送案卷材料,包括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程序性材料,包括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笔录、送达回执,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复查复核机关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被申请单位、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并深入调查取证。

第四条信访事项听证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人申请听证的;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听证具体程序参照《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2〕14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复查复核意见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对已办理的信访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准确,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对处理不当的,撤销或变更处理、复查意见,责令原办理或复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或执行变更意见;申请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自愿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信访程序终结,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复查复核机关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并加盖“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复查、复核,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不予审核认定。

第六条复查复核意见送达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单位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直接送达需要由2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并让申请人签收,如申请人拒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注明送达时间和地点。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并保留邮寄存根。

第七条审核认定

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已经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复核的信访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自作出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复查复核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复查复核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作出的复核决定及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通过的,向复核机关出具审核认定书。

第八条终结录入

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妥善处理,由复查机关作出复查意见、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并经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认定后,复核意见即为终结意见。

信访人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的,原处理意见即为终结意见;信访人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的,复查意见即为终结意见。

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将终结的信访事项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该信访事项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交办、统计,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劝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