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的协调解决,加大涉及省际、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化解力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协调范围和重点。国家信访局负责协调涉及省际、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且经过省级层面沟通对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事项。协调的重点是明确解决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并跟踪落实,推动问题解决。 第二条责任划分的原则。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是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信访人的户籍地、常住地(不包括信访人滞留地)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思想疏导等工作,承担协办责任。 第三条协调的具体程序。凡是提请国家信访局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须先经省级层面沟通对接,并由省信访局(办)或部委办公厅(室)提出报告。承办司室组织协调时,协调会议需要市一级党政领导参加的,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需要赴实地了解情况进行协调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司室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防止同一信访事项多头交办或协调。 第四条协调方法和要求。协调前,承办司室要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是全面梳理情况、掌握相关政策、了解意见分歧、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协调方案等。协调时,要认真听取涉事各方的意见,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协调意见。协调意见主要体现明确责任主体、解决问题思路方法和相关工作要求,并注意调动地方和部门解决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会议纪要》的,应由参与各方会签。要充分发挥有关部委的职能作用,对职责界限清晰的信访事项,承办司室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相关部委组织协调;对情况疑难复杂、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协调,共同研究意见。 第五条后续跟踪落实。按照“谁协调、谁跟踪”的原则,承办司室要抓好协调意见的督促落实,及时了解掌握信访事项的化解进度,确保解决到位。 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三跨三分离”相关事项的协调,由来访接待司负责。问题解决前,由事发地解决合理诉求并劝返稳定,户籍地、常住地配合。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后,有关人员仍到非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的,来访接待司协调有关方面依法处理,劝返稳定责任由户籍地或常住地负责,事发地配合。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国信办发〔2013〕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