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新信发〔2016〕6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网上信访事项,规范网上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区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网上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国家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官方网站、各地(州、市)、县(市、区)网上投诉平台及接入信访信息系统的各类领导信箱、手机信访平台、微信信访平台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的登记、受理和转交
第四条 登记录入网上信访事项时,应进行判重,并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登记时应逐一录入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所属系统、产生信访事项原因等要素。
第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网上信访事项决定是否受理,如信访人提供明确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或书面等形式告知其信访事项受理情况。
第六条 对初次网上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党政机关办理;
(二)意见建议类,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也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党政机关研究,并应回复信访人;
(三)揭发控告类,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也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
(四)重大、紧急类,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内容表述不清晰、无法辨明具体诉求及咨询、感谢类,有必要的可告知信访人补充诉求,并应酌情做好告知、回复工作。
第七条 对重复网上信访事项,根据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同时向多个网上信访渠道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原则上只办理、告知其中1件,其余不予受理;
(二)对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三)对根据反映的内容和有关地方、部门在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录入的情况无法判断是否属于不予(不再)受理的,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有权处理党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救助、技术鉴定、行政监察、劳动监察等)分类处理的信访事项,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有权处理党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
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的,应明确办理该信访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对需要交办的重要网上信访事项,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交由有权处理党政机关办理,交办机关应通过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办理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承办单位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条 网上信访事项实行逐级转交。自治区信访局收到网上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日内完成转交工作,对适用简易办理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地(州、市)级信访工作机构对自治区信访局转交的网上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日内完成转交工作,对适用简易办理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县(市、区)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地(州、市)级信访工作机构转交的网上信访事项,一般应在4日内完成转交工作,对适用简易办理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地(州、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对上级转交的网上信访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交办或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章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受理办理
第十二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网上信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将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并在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中选择适当的“告知”办理方式。对适用简易办理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处理网上信访事项一般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网上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四)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书面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中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申请复查的权利;
(五)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网上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在60日内无法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承办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日,承办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的《延期办理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对适用简易办理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在网上信访事项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有权处理党政机关向信访人出具的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并作为附件录入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
有关送达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
第四章 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对交办、转送的网上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机关要通过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及时检查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情况,对下列情形予以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八条 督办可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查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一)网络督办、电话督办一般适用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网上信访事项,由交办、转送的业务部门负责。
(二)约谈督办一般适用于需要沟通协商的已交办网上信访事项,由交办网上信访事项的业务部门约谈。约谈督办要按规范的公文格式做好约谈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相关责任、措施和时限。
(三)实地督查一般适用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网上信访事项、已有处理意见但信访人评价不满意或仍不断重复信访且有正当理由的网上信访事项、需要督查的“三跨三分离”网上信访事项等。纳入实地督查范围的网上信访事项由各业务部门集中筛选,应具有针对性、代表性、典型性。
第十九条 对在网上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督办机关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结果,要及时录入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信访局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地通报全区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网上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依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网上信访事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删改网上信访数据,严禁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严禁接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吃请和礼品礼金。
第二十三条 网上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信访工作机构可按照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