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基本要求: 1.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联系方式。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4.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5.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6.信访事项的提出范围及有关要求请参见《信访工作条例》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办理流程:各极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对群众来信反映问题进行办理。 自治区信访局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38号。 邮寄编码:830000 联系电话:0991-2391675。 绿色邮政介绍: 1.人民来信“绿色通道”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人民群众寄给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和自治区信访局的平常函件(不含挂号和特快专递邮件)。 2.信访人只要在信封上注明“人民来信”字样,一律免贴邮票,按收件人总付邮资业务办理。 3.邮政营业部门或投递部门开取信箱(筒)发现人民来信“绿色通道”邮件,应在信封正面空白处加盖“人民来信”戳记,同时加盖收寄日戳,视同平常信函处理。 4.对信封上标有“人民来信”字样,但收件单位或收件人超出“绿色通道”规定范围的,要付足邮资,若未贴邮票,已投入信箱(筒)的,按欠资邮件处理。 其他注意事项: 1.投寄单位 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信件寄给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领导。请不要一信多投,也不要投寄到不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机关。 2.内容要素 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物、事件经过、诉求等,要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反映问题已经处理的,还要写明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处理时间、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等。 3.处理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群众来信进行登记、交办、转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答复;对有《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及时进行督办,提出改进建议。 4.答复期限 信件寄出后,应耐心等待结果。《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作出了规定,在办理期限内写信人无需重复投信,若超期未得到答复,可以向收信机关查询。 5.其它 来信要写清收信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地址要写完整,字迹要工整清晰,落款清楚,最好留下联系方式,联名信要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