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各地(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推动信访基础业务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通过全区信访信息系统对各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网上办理情况评查来看,全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开展进度不一,个别地(州、市)不重视、未开展此项工作,部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存在“入口关”宽泛,未认真落实依法分类处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工作程序不规范,存在纠错纠偏不到位、对信访人反映诉求敷衍、漠视困难群众利益、没有立足查清和解决问题,超期未受理、应当受理却未受理等问题。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障信访群众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上,推动信访事项“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各地各部门要注重选拔政治立场坚定、熟悉群众工作、具有一定法律功底的人员充实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队伍中,切实解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会办”的问题。 二、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一)落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各有权处理机关要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国信发〔2015〕29号)、《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2〕141号)、《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新政办发〔2014〕65号)、《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新联办明电〔2014〕26号)等有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认真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二)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一是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不是复查复核机关,《复查(复核)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应由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公章或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机关,不能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则该部门不能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三是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而有权处理机关按照信访程序处理(复查)的,上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撤销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同时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明确告知法定救济途径。对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履职行为的,予以撤销,要求原处理机关依照其他法定途径(行政程序)重新处理。四是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信访复查(复核)的,上级复查复核机关应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有权处理机关限期受理。五是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新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另行提出。 (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逐级审核工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复查相关材料需经地(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传至信访信息系统,地(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相关材料需经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传至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事项复核相关材料需向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建立定期网上评查工作机制。自治区每季度对各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情况进行网上评查,各地要发挥好“日审核、周排查、月通报”工作机制作用,同时,每月通过网上评查、律师专家点评、实地指导、座谈交流、总结通报等形式,不断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帮助基层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有效推动信访业务规范化。建立核查机制。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或已有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不断重复信访的,复查(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原复查(复核)意见存在主要事实不清、结论明显错误的,或未落实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的(未按照法定途径处理的),应责成原复查(复核)机关进行核查,认真进行“回头看”,并纳入实地督导,找准问题症结,敢于纠错纠偏,推动信访问题化解。 三、落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责任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依据《信访条例》认真履行“三项建议权”,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对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复查复核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追责问责建议:一是对应当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是因推诿、拖延、敷衍,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三是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是超越或滥用职权,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五是对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六是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维持信访诉求的复查(复核)意见。 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日 (联系人:贺玉梅 联系电话:0991-2381070)